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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出轨并向"第三者"转账、购买房产车辆、赠送大额财物,另一方发现后能否追回?过去,各地法院裁判尺度并不完全一致,有的以赠与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定无效,有的则因证据不足或权利主体争议而驳回。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以司法解释形式对此类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无过错方维护自身财产权益有了更清晰的依据。 一、核心条文:违反忠实义务的赠与无效 《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以立法解释的形式确认了"因维持婚外不正当关系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填补了此前裁判规则不够统一的空白。 二、行为无效后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因此,夫妻一方起诉请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要求"第三者"返还受赠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返还范围既包括直接转账的款项,也包括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置、登记在"第三者"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物——无法原物返还的,可以折价补偿。值得注意的是,被赠与的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无过错方可以主张全部返还,而非仅主张属于自己份额的部分,这正是对无过错方的倾斜保护。 三、新旧规则衔接:从"公序良俗原则"到"明确裁判规则" 在此前较长时期内,此类案件主要依据《民法典》**百五十三条关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以及**千零六十二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的规定进行裁判,法律适用依赖法官对原则条款的阐释。《解释(二)》施行后,裁判依据更加具体明确,构成要件清晰化:一是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或其他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二是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三是处分目的是为维持不正当关系或明显不合理低价。实践中,赠与方往往主张款项系个人财产或"借款""生意往来",此时就需要通过资金流水、聊天记录、消费记录等证据综合判断真实目的。 四、配套规则:婚内分割共同财产与离婚过错赔偿 《解释(二)》第七条还规定,存在前述情形的,无过错方还可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这意味着,无过错方不一定非要等到离婚才能止损——符合条件时可以在婚内直接请求分割财产。同时,无过错方在离婚时还可以依据《民法典》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多重救济手段可以组合运用。 需要提示的是,《解释(二)》的适用并不以离婚为前提,也不以提起离婚诉讼为前置条件。无过错方既可以单独提起确认赠与无效、返还财产之诉,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一并主张;即便已经离婚,只要赠与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未超过诉讼时效,仍可依法追索。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还常与伪造债务、转移财产等行为交织,专业判断与证据组织尤为关键。 五、维权实务要点与证据指引 **,证据是此类案件的生命线,应尽可能收集赠与方与"第三者"的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共同出行记录、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等;第二,及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第三者"转移、变卖受赠财产导致判决后难以执行;第三,起诉时注意将赠与方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查明财产处分经过;第四,区分赠与款项的来源性质,若为个人婚前财产,无权主张返还,但可以通过离婚损害赔偿等途径救济;第五,关注诉讼时效与管辖问题,尽早启动维权程序。婚外赠与返还案件兼具家事与财产纠纷特点,证据琐碎、事实敏感,专业律师的介入有助于高效固定证据、制定诉讼策略。 朱星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毕业,法律从业十七年、律师执业八年,持有中级经济师、审计师、价格鉴证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及创业培训师资等资质,长期处理婚姻家事与夫妻共同财产纠纷)提示:发现配偶擅自处分大额共同财产后,应**时间保存证据、咨询专业律师,切勿因情绪冲动错过取证与保全的*佳时机。如需帮助,可联系朱星律师,电话/微信:13086975955。 |
郑州配偶给"第三者"转账买房,能要回吗?违反忠实义务赠与无效返还实务解析
发布时间:2026-09-09 来源:本站 浏览: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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