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站切换分站

专注民事、商事、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星律网-八辩律师事务所综合法律服务中心,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专业商事律师。

昭通2026年工程结算新规则: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施行后的计价、变更与索赔实务

发布时间:2026-09-15 来源:本站 浏览:15
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2026年工程结算新规则: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施行后的计价、变更与索赔实务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计价依据变了:从GB 50500-2013到GB/T 50500-2024

工程结算的**句话,往往是"按什么标准算"。这个问题的答案,已经发生了变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发布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编号GB/T 50500-2024),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同时废止。

从名称到编号,这次调整传递出两个信号:一是"规范"变为"标准",强制性色彩减弱、推荐性定位增强;二是"计价"从过程性规范走向全过程造价管理。 对发承包双方而言,这意味着"合同怎么写"比"照着哪本本子抄"更重要。

二、法规对比:新旧计价依据的五处差异

对比项 GB 50500-2013(规范) GB/T 50500-2024(标准)
效力属性 含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 推荐性国家标准,以合同约定为优先
计价方式 以工程量清单计价为主 强化市场化计价,允许多种计价方式并存
风险分担 条文规定较刚性 强调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风险范围与幅度
过程管理 对过程结算着墨有限 强化过程结算与全过程造价管理
技术衔接 基本未涉及数字化 增加与数字化、信息模型等新技术的衔接要求

需要提醒的是,"推荐性"不等于"可执行可不执行"。一旦合同约定以该标准作为计价依据,它就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具有约束力。真正变化的,是举证与解释的重心从"标准条文"移向了"合同约定"

三、合同价款约定:新标准下必须写清的六件事

结合新标准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实践,以下六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避免结算时"各说各话":

  1. 计价方式:采用单价合同、总价合同还是成本加酬金,直接影响结算路径。
  2. 风险范围与幅度:材料价格、人工费、政策调整的波动由谁承担,超出约定幅度如何调整。
  3. 工程量计量规则:按清单计价规则计量,还是另有约定,需明确计量依据与确认程序。
  4. 变更与签证程序:谁有权签发变更指令、变更价款如何确认、逾期未确认的后果。
  5. 结算期限与逾期后果:报送、核对、审定的每个节点的时间要求,逾期视为认可的情形。
  6. 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的顺位与管辖安排。

四、工程变更与索赔:程序比道理更重要

在大量工程款纠纷中,施工企业并非"没有道理",而是"没有证据、没有走完程序"。变更与索赔的常见规则是:

  • 变更指令须书面确认:口头指令事后极易被否认,应要求发包人或监理以书面形式签发变更指令。
  • 索赔有期限:示范文本通常要求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一定期限内(如十四天)发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可能丧失索赔权利;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的,可能被视为认可。
  • 证据链要闭合:变更指令、施工记录、监理签认、工程量确认单、现场影像、往来函件,缺一不可。
  • 价款确认要同步:变更发生即同步报量报价,避免拖延至结算时集中争议。

一句话概括:变更是权利,索赔是程序,程序不走,权利落空。

五、竣工结算与质量保证金

竣工结算是工程款争议*集中的环节。实务要点包括:

  • 结算资料完整性:竣工图、工程量计算书、变更与签证资料、材料价格确认单、验收记录,应一次性齐全报送并留存签收凭证。
  • 结算期限条款:明确发包人审核期限及逾期未答复的推定规则,实践中"发包人拖延审核"是常见争议。
  • 质量保证金:需关注预留比例、返还期限与返还条件,避免以"质量问题"为由长期扣留。
  • 发包人拖延结算的救济:可通过函件催告、发函确认、申请造价鉴定、提起诉讼或仲裁等方式推进。

六、时效性分析:新标准对双方的影响

新版计价标准实施后,可以观察到三个变化方向:

  • 对发包方:不能再简单以"定额这样规定"作为压价依据,风险分担需要在合同中写明白,招标文件与合同条款的合规性审查更重要。
  • 对施工方:不能再依赖"按规范默认条款打赢官司",必须在合同中争取有利条款,并在施工过程中完成证据积累。
  • 对鉴定与裁判:鉴定机构与法院在无明确约定时,将更多参照推荐性标准并尊重行业惯例,合同解释能力成为胜负关键。

与此同时,《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确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及*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关于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规定,仍是施工企业*后的保障。但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与结算资料、竣工时间、约定付款期限紧密关联,结算拖得越久,权利越容易过期

七、施工企业实务建议

  1. 合同阶段:把风险分担、变更程序、结算期限"三件事"写细,重要项目由专业律师参与合同审查。
  2. 履约阶段:建立"一变更一档案",同步完成签证与报价,函件往来留痕。
  3. 结算阶段:限期报送、签收留证,对无理拖延及时发函并固定证据。
  4. 争议阶段:及时评估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必要时申请造价鉴定并启动诉讼或仲裁,避免错过时效。

结语

计价标准的更替,表面上是技术规范的更新,实质上是把工程的"算账规则"交还给了合同当事人。谁能把合同写清、把过程留痕、把程序走完,谁就能在结算博弈中掌握主动。


承办律师推荐:朱星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毕业,法律从业十七年、律师执业八年,具备中级经济师、审计师、价格鉴证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创业培训师资等专业资质,长期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款结算与优先受偿权案件。如需法律帮助,欢迎联系:电话/微信 13086975955。

以上就是关于2026年工程结算新规则:新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施行后的计价、变更与索赔实务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

打赏

取消

感谢您的支持,我会继续努力的!

扫码支持
扫码打赏,你说多少就多少

11打开支付宝扫一扫,即可进行扫码打赏哦

昭通联系方式

电话:13086975955

邮箱:565637485@qq.com

地址:贵州省盘州市亦资街道

微信咨询

Copyright © 2018-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黔ICP备19007681号-4

  • 首页
  • 电话
  • 短信
  • 联系
  • http://www.pzlaw.cn/sitemap.xml

    微信打赏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