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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开了几年、口碑渐好,突然收到律师函,说自己使用的招牌是“侵权商标”,对方早在别类商品上注册了同名商标——这是中小经营者*常遇到的商标困境之一。商标恶意抢注现象的治理,近年来一直是知识产权领域的热点:一方面恶意囤积、批量抢注行为受到行政与司法双重打击,另一方面真实在先使用者的权利边界也在逐步清晰。本文结合现行商标法、*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2026年*新的司法政策导向,解析恶意抢注的认定、救济程序与在先使用抗辩的实务要点。 一、什么情形构成“恶意抢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是规制恶意抢注的核心条款。实务中认定“恶意”通常考察四方面:其一,申请人是否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如同行、代理商、合作方抢注,往往可直接推定明知;其二,在先商标是否已形成“一定影响”,即在相关公众中有一定知晓度,可通过销售区域、宣传投入、媒体报道等证明;其三,抢注行为是否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如抢注后向在先使用人高价兜售、索要高额转让费或许可费,或恶意投诉电商店铺;其四,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先使用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 近年来,监管部门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采取高压态势。商标法第四条经2019年修正后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明显恶意抢注、囤积行为主动筛查驳回,并在审查阶段提高引证门槛。2026年的审查实践进一步强化了对抢注知名网红店名、老字号、地名特产等行为的规制,批量抢注人在异议、无效程序中的举证负担明显加重。 二、救济路径:异议、无效宣告与行政诉讼针对恶意抢注,权利人可在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程序。其一,商标公告期内提出异议。抢注商标经初步审定公告后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阻止其获准注册。其二,注册后请求无效宣告。若抢注商标已注册,可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请求宣告无效;其中基于恶意抢注在先使用商标的,需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限制。其三,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对抢注事实与法律适用作*终审查。 程序选择上,若抢注商标尚在公告期,异议是成本*低的拦截手段;若已注册并使用多年,则需评估无效宣告成功率与商业损失。需要特别提示的是,五年无效宣告期限是从“商标注册之日”起算,实践中不少权利人因疏于监测错过期限,维权难度陡增,因此建立常态化的商标监测机制十分必要。 三、被指控侵权时:在先使用抗辩如何成立如果抢注人抢先注册后反过来投诉或起诉在先使用人,在先使用人并非毫无还手之力。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这就是在先使用抗辩(先用权抗辩)制度。 司法实践中,在先使用抗辩成立需同时满足:在先使用时间早于抢注商标申请日;使用行为延续至商标注册后,未曾中断;在先使用的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使用范围限于原使用范围,包括原商品类别、原地域与原有经营规模。需要留意的是,先用权抗辩只是“不侵权”的消极防御,不能据此获得排他性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能许可他人使用。若抢注人起诉侵权,在先使用人应尽快收集早期使用证据,包括*早的营业执照、供货合同、广告发票、门店照片、纳税记录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四、抢注人“反向维权”的司法规制近年来,一批抢注人以维权为名、行勒索之实的案件进入公众视野。对此,*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与典型案例中明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明知他人正当使用而恶意抢注,并滥用权利提起侵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认定其构成权利滥用,驳回其诉讼请求,并视情节支持被诉侵权人主张的合理开支。2026年多地法院在判决中进一步细化“恶意维权”的认定标准:抢注后未实际使用、仅以投诉索赔为目的、在先使用人主观善意且标识来源清晰等情形,均可能触发滥用权利否定评价。此外,抢注人若以胁迫交易为目的,还可能触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乃至刑法的敲诈勒索条款,权利人可同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五、企业商标合规的日常功课与其事后救济,不如事前布局。经营者应从四方面做好商标管理:一是“市场未动、商标先行”,在开业或产品上市前即申请注册商标,主商标之外对近似标识、关联类别一并防御性注册;二是保留持续使用证据,发票、合同、包装、广告、参展记录等按年度归档,既是证明“一定影响”的依据,也是应对撤三(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的盾牌;三是建立商标监测机制,委托专业机构或自行定期检索同类别的初审公告,发现抢注及时异议;四是善用字号、域名、作品著作权等关联权利,一旦发生冲突,多权利组合可显著提升维权胜算。 商标抢注问题折射出品牌意识与规则意识的落差。对经营者而言,既要尊重他人的合法商标权,也要学会用法律工具守护自己的劳动成果。无论是遭遇抢注时的程序应对,还是日常布局中的权利规划,均涉及专业判断与时机把握,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在关键节点果断行动,往往能避免品牌资产的无谓流失。 【律师提示】商标注册、异议、无效宣告与侵权诉讼均有时效与证据要求,错过窗口期可能导致权利无法救济。朱星律师系西南政法大学毕业,法律从业十七年、律师执业八年,具备中级经济师、审计师、价格鉴证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创业培训师资等资质,长期办理商标确权、知识产权保护与民商事争议案件,电话/微信:13086975955(本文案例均已作脱敏处理,不涉及真实当事人信息)。 |
商标被恶意抢注怎么办?2026年商标恶意抢注规制与在先使用抗辩实务解析
发布时间:2026-09-07 来源:本站 浏览: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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